本协议为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展示的模板协议之一,如您对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有任何咨询或建议,请在工作时间联系官方客服。再次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捷税宝服务协议
(适用于小微企业)
合同版本号:JSBFWXGD-2022-V1
合同编号:
感谢贵方使用捷税宝平台(http://www.jieshui8.com和“税宝”APP),一个为中小微企业专门提供一站式财税云服务的平台。捷稅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贵方与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方”或“我们”)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
本协议(含本协议之附件)有助于贵方了解服务方(包括服务方及其关联方,下同)为贵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贵方使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请贵方仔细阅读(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贵方对本协议内容或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贵方可通过本网站的在线客服或客服电话400 820 5330进行咨询,以便服务方为贵方解释和说明。各条款前所列索引关键词仅为帮助贵方理解该条款表达的主旨之用,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为维护贵方自身权益,建议贵方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
贵方 | 服务方 | |
名称/姓名 | 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身份证号 | ||
联系地址 | ||
联系人 | ||
电话号 | ||
电子邮箱 |
1. 服务产品信息、期限和金额
本协议项下贵方首次共需支付给服务方的服务费总计人民币【 】元。具体如下:
订单号 | 公司ID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数量 | 服务期限 | 年度服务费(元) | 套餐价格(元) |
*月 | |||||||
服务方银行账号如下:
户 名: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中科路支行
账 号:1001145719000021843
2. 捷稅宝服务协议的确认
2.1. 在贵方开始使用捷稅宝平台服务前,贵方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贵方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贵方不具备前述与贵方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贵方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后果。
2.2. 我们会通过捷税宝平台系统或者人工客服发送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给贵方或者通知贵方办理一定的手续,为使服务顺利开展,贵方需及时准备清单所列的资料,并自收到捷税宝平台系统或者人工客服发送的资料清单或者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捷税宝平台系统或服务方要求的方式提交给我们;因贵方未按捷税宝平台系统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或及时准备完全资料或及时配合办理一定的手续而产生的责任与服务方(含服务方的合作服务方)无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
2.3. 贵方同意服务方根据平台经营情况对协议进行变更的权利。
2.3.1. 如本协议发生实质性变更,服务方将通过捷税宝平台公告的方式提前7日予以公示,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期届满起生效。若贵方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捷税宝平台提供的服务,表示贵方接受变更后的协议,服务方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为贵方提供服务。如果贵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应自公告期届满前通知服务方继续按照原协议提供服务,若服务方不按照原协议继续提供服务的,贵方可以通知服务方解除本协议,服务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退还与未服务期限对应的服务费。如果贵方仅不接受变更后之协议项下涉及服务费、付费方式和/或违约责任的实质性变更条款,则贵方也可选择要求服务方继续按上述条款的原约定履行协议,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结束,但协议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的除外。
2.3.2. 如本协议发生非实质性变更(如平台的联系方式等),服务方亦将通过捷税宝平台公告的方式提前7日予以公示,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期届满起生效。对于服务方非实质性变更协议,贵方无权要求解除本协议,服务方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捷税宝平台
3.1. 捷税宝平台(简称“平台”)系由服务方开发的新一代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平台,我们希望通过捷稅宝平台,为贵方提供以下的协助和支持:
3.1.1. 企业代理注册服务;
3.1.2. 为贵方经营过程中涉税事项提供优质的线上税务咨询服务,并通过各种渠道为贵方提供各类税务知识与案例;
3.1.3. 通过云端为贵方提供代理记账与财务管理服务。
4. 服务方与服务质量监督
4.1. 在为贵方提供服务时,我们将尽量使用自营服务团队,但为了保证贵方在捷税宝平台上获得高效优质的服务,我们将有权采用有质量保证的合作服务方,并由服务方对合作服务方的服务承担责任。
4.2. 捷税宝平台对于服务质量非常看重。为了保障服务的顺利进行,当贵方对本协议内容有疑问或者意见,或者认为我们自营服务团队或合作服务方出现任何服务范围不清、服务质量等问题时,请贵方及时通过平台的在线客服或者客服(投诉)电话400 820 5330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为贵方提供协助。
5.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5.1. 产品,系指服务方的捷税宝系列产品,产品信息以服务方捷税宝平台(http://www.jieshui8.com和“税宝”APP)或服务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实时更新为准。
5.2. 小微企业,指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服务型个体工商户。
5.3. 客户,贵方通过服务方捷税宝平台下单并向服务方购买“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后,应指定给某一个特定自然人使用,该自然人为“个人客户”;个人客户要求服务方以其本人为投资人设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为“企业客户”,个人客户应为企业客户的投资人(负责人)。贵方在购买“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时,服务方已为该企业客户预先配置了一个“公司ID”作为企业客户的编号,见本协议第一条;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合称“客户”。
特别需要贵方注意的是,若贵方并非个人客户的,贵方在购买“捷税宝”产品并指定个人客户后,贵方需将您在本协议的权利义务概括性转让给客户,且贵方仍作为债务方与客户共同承担客户在《捷税宝服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和义务。
如果一个自然人名下要设立多个小微企业,则需要为每个小微企业单独购买一个“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并配置专用的一个公司ID。
如果贵方购买的是“捷税宝”续费产品,则贵方在购买时需要明确该续费产品相对应的小微企业及其公司ID;服务方将不再为贵方设立新的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在使用“捷税宝”产品过程中,可以授权给其他用户登录查看或做部分功能操作,其他用户名单以贵方向服务方提供并经服务方审核认可的名单为准。
除本条外,本协议所称之“贵方”包括客户,但根据上下文能予以区别的除外。
5.4. 公司,本协议及与“捷税宝”产品有关的协议中以及双方沟通中“公司客户”、“公司ID”所称公司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指之公司。
6. 捷稅宝平台的服务产品
6.1. “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
6.1.1. “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即一站式财税云服务基础包套餐)作为捷稅宝平台的基础性产品,贵方购买“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是获得捷稅宝平台提供服务的前提。
6.1.2. “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包括企业代理注册服务、年度代理记账与财务管理服务和捷税宝平台系统使用服务。
6.1.3. 企业代理注册服务指,对于首次使用“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的客户,服务方将为客户提供的企业代理注册额外服务,具体包括工商注册、银行开户、税种核定等。
6.1.3.1. 年度代理记账与财务管理服务指通过云端为企业进行月度记账报税,年度发票管理(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空白发票购买和保管、在线接受开具发票申请、发票开具、发票寄送,有关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年度汇算和年度工商公示服务;
6.1.3.2. 捷税宝平台系统使用服务指捷税宝产品用户通过捷税宝平台系统获取各类税务知识与案例、查询服务进度、实时查看进度及在线发票管理系统完成开票服务等系统。
6.2. 其他服务产品
贵方在接受“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的服务过程中,如果该标准化服务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满足贵方的需求,贵方可以和平台客服联系,在了解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另行购买服务方提供的“捷稅宝服务套餐”以外的产品作为补充。
6.3. 捷稅宝平台系统的服务内容和完工成果均为列举式,未列举在订单中的任何服务,均不属于捷稅宝平台系统服务涵盖之内容。
6.4. 鉴于不同的企业对于具体服务的需求不同,“捷税宝”产品提供给贵方的服务内容可能根据贵方实际需求有所减少。
6.5. 服务方特此提醒:在服务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除非服务方书面要求,否则无需贵方或客户前往新企业注册地现场办理任何手续。
7. 财务管理
7.1. 为统一服务标准和流程,服务方在提供上述服务时,将制订包括《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在内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贵方确认:贵方在接受“捷税宝”产品服务时,同意遵守上述制度,并将上述制度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7.2.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服务方将不时地对贵方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后,如果贵方违反本协议附件《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或《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约定,且拒不整改的,则服务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服务方不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服务期限相应的服务费。贵方在此确认:在此情形下,贵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用户注销服务”条款的约定将新企业予以注销。
8. 服务产品的变更
8.1. 贵方在购买服务产品并支付了相关款项后,捷税宝平台的工作人员会及时和贵方联系并更新相关信息。基于我们多年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经验,我们将判断贵方购买的服务产品是否完全符合贵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并给予贵方相应的建议。
8.2. 若涉及变更服务产品,由此产生的服务费差价将多退少补。多余部分捷稅宝平台将返还至贵方在捷稅宝平台的账户余额中,不足部分需要贵方根据捷稅宝平台提示补足。
9. 服务期限
9.1. 首次服务期
9.1.1. 首次购买“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的服务期限为本协议第一条“服务期限”栏目列明的期限(以下简称“首次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贵方通过捷税宝平台购买“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并支付捷税宝平台系统所提示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开始。服务期限起算日为服务开始日。贵方首次使用本服务的,首次服务期限到期后,服务方免费提供服务至首次服务期限到期当月(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9.1.2. 首次服务期限内,贵方要求终止服务的,对于服务方已经收取的服务费,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9.1.2.1. 服务开始日起2个月内(含满2个月当日),贵方尚未要求服务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企业注册申请的,如果贵方要求终止服务,服务方在扣除相当于首次付款金额的30%作为前期劳务费后,将剩余费用退还贵方;
9.1.2.2. 服务开始日起满2个月但不满6个月,贵方尚未要求服务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企业注册申请的,如果贵方要求终止服务,则服务方在扣除首次付款金额的50%作为前期劳务费后,将剩余费用退还贵方;
9.1.3. 下列情况下,贵方要求终止服务的,服务方不再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9.1.3.1. 服务开始日起满6个月后(含满6个月当日),贵方要求终止服务的;
9.1.3.2. 尽管有前述约定,若自服务开始日后,服务方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新企业注册程序,贵方在工商注册完成前要求终止服务的,则服务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在此情况下,贵方应当按照服务方要求终止工商注册程序;否则,按照本协议生效时“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的年度服务费的标准向服务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损失的,由贵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服务方的损失。
9.1.3.3. 新企业工商注册完成后,贵方要求终止服务的,服务方不再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在此情况下,贵方应当按照第15条约定注销新企业。
9.2. 续费服务期
9.2.1. 如果贵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有意继续使用“捷税宝”产品的,则贵方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照捷稅宝平台的提示或者双方约定在捷税定平台上另行签约下单并支付继续服务的费用。如果贵方未在在捷税定平台上另行签约下单,但支付了继续服务的费用,服务方也继续为贵方提供服务,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续费时捷稅宝平台公布的《捷税宝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为准。
9.2.2. 服务期满且贵方未支付随后的服务费的,服务方有权停止服务。
9.2.3. 除另有约定的外,续费服务期内贵方无权要求提前终止服务;贵方要求终止服务的,无权要求服务方退还任何费用。
10. 费用支付
10.1. 支付方式
10.1.1. 首次服务期限付款:贵方于本协议签订时按照捷税宝平台系统要求或者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套餐价格;
10.1.2. 续费服务期付款:贵方按照支付时捷稅宝平台公布的年度服务费的标准支付。
10.2. 支付途径
贵方应按下述途径之一向服务方付款:
10.2.1. 直接向户名为服务方的银行账户转账(转账时需要注明订单号);
10.2.2. 贵方在捷稅宝平台的账户余额支付;
10.2.3. 捷稅宝平台公布的支付宝/微信等服务方认可的第三方支付。
10.3. 贵方因购买和使用捷税宝产品需要向服务方支付的费用,必须按照上一款支付途径进行付款。贵方通过上述方式以外的付款方式进行的支付(包括根据服务方员工的要求向其他账户支付),除非另有服务方书面盖章约定或者服务方追认,不视为对服务方的支付,因此而发生的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
11. 服务方专业人员的保护
11.1.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完毕后2年内,贵方及贵方的关联企业不得和服务方的在职员工或者离职员工发生任何金钱往来关系。如涉嫌商业贿赂的,服务方有权向公安机关等检举举报。
11.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完毕后2年内,贵方及贵方的关联企业不得雇佣服务方离职员工,也不得与离职或在职员工建立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雇佣、服务或咨询关系。
11.3. 贵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应当向服务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违约金,且服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服务,已经收取的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12. 商业模式保护
12.1. 捷稅宝平台中包括“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在内的一系列服务产品是服务方多年实践后开发的标准化服务产品,服务方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捷稅宝平台全部服务产品的商业模式已被服务方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为了维护服务方的合法权益,贵方及贵方的关联企业不得通过新设任何公司、合伙企业等单位或者贵方本身,提供和捷税宝平台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服务。
12.2. 若贵方违反前款规定,除应停止提供和捷税宝平台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服务外,还应当向服务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违约金,且服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服务,已经收取的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13. 完工成果确认
服务方将通过捷税宝平台发送完工成果给贵方,贵方应在截止日期前或者最长2周内,做出确认或者其他回复。如果在截止日或者2周内(以先到的日期为准)未能得到贵方确认或其他回复的信息,服务方将视为贵方已确认完工成果。已被贵方确认的完工成果可能带来的责任将由贵方自行承担。
14. 企业资料的存放
14.1. 小微企业所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银行U盾、发票、发票章等(以下统称“企业资料”),根据业务需要分别存放于客户或者服务方。双方对企业资料的存放作如下约定:
14.1.1. 在小微企业设立完成后,服务方将以下企业资料交给客户并由客户自行保存:营业执照正本、合同章、财务章、网银盾(不包括查询用网银盾)。服务过程中,如果服务方需要临时使用上述企业资料,客户在接到服务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企业资料交给服务方;因客户没有及时将相关企业资料交给服务方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服务方临时使用完上述企业资料后,应当及时归还给客户。
14.1.2. 在服务存续期间,基于年度代理记账与财务管理服务的需要,下列企业资料将存放于服务方:
14.1.2.1. 行政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14.1.2.2. 发票资料:发票章、发票购买簿、金税盘、空白发票;
14.1.2.3. 报税资料:CA密码证书;
14.1.2.4. 银行资料:查询用网银盾、银行回单卡;
14.1.2.5. 其他未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企业资料。
14.1.3. 为避免交接产生风险增加和责任不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服务存续期间,贵方不得要求服务方向客户交付存放于服务方的发票资料、报税资料、银行资料和其他企业资料。
14.1.4. 客户如果临时需要领用存放于服务方的企业资料,则应向服务方说明理由,提出临时领用申请并按服务方的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在使用完毕后客户应当及时将资料归还服务方,因客户没有及时归还资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除非经服务方同意,客户临时领用企业资料的最长领用时间不得超过2周;如果领用时间超过2周,且未向服务方报备并经服务方同意的,则视为贵方违约,贵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生效时“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的年度服务费的标准向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14.2. 贵方或客户自行通过政府部门申请任一企业资料的作废或者重新申请任一企业资料的方式另行获得应当存放于服务方的企业资料的,或者经服务方催讨后3日内,贵方或客户仍不返还应当存放于服务方的企业资料的,视为违约,应当按照本协议生效时“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的年度服务费的2倍向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14.3. 服务方对存放于服务方处的企业资料负责。未经客户书面同意,服务方不得将企业资料他用,包括并不仅限于采购、借贷、质押、担保等对贵方个人或关联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债务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如果服务方不当使用企业资料,给贵方造成损失的,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4. 贵方停止使用“捷税宝”产品服务后,企业资料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
15. 用户注销服务
15.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贵方不再向服务方购买“捷税宝”产品的或者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考虑到可能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等因素,贵方应根据注销流程配合服务方向有关机构注销贵方因“捷税宝”服务而设立的新企业。注销实际用时最终取决于新企业注册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
15.2. 贵方应在收到服务方的支付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为注销服务费。服务方将在收到全额注销服务费后开始注销服务。
15.3. 注销新企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贵方负担,新企业注销前拖欠的所有税费由贵方负担,且贵方应在收到服务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税费。因贵方未配合或者未付清所有税费而导致注销无法完成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将由贵方自行承担。
15.4. 终止服务时,服务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销毁或者向政府主管部门交还企业资料原件,贵方和客户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存放于贵方或客户的企业资料销毁或者交给政府部门。
15.5. 终止服务时,若发生如下任何情形的,贵方应当向服务方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协议生效时 “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的年度服务费:
(1)贵方或客户不同意或者不配合服务方注销新企业的;
(2)贵方或客户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销毁或者交还企业资料的;
(3)贵方或客户未付清新企业拖欠的税费或新企业注销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的。
贵方支付前述违约金后,并根据服务方要求进行必要的人员变更后,可以要求服务方将存 放于服务方的企业资料交付给贵方。贵方取回资料后,如果继续以新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贵方应自取回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新企业的注册地址从原有地址迁离,且新企业可能无法享受使用“捷税宝”产品时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若贵方并未于取回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新企业的注册地址从原有地址迁离的,每逾期一天,贵方应当按照人民币60元每天的标准向服务方支付注册地址占用费。
15.6. 若贵方在停止服务后六个月内不同意或不配合服务方注销新企业的,且未按照本协议第15.5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取回存放于服务方的企业资料的,则服务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注销新企业和/或是否销毁存放于服务方处的企业资料。服务方对注销和销毁行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贵方按照本协议生效时“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的年度服务费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
15.7. 因不可抗力或并非服务方恶意形成的突发状况导致新企业不能顺利注销的,服务方并不因此视为违约,贵方应积极配合服务方推进注销流程。
16. 账号密码的保管与使用
16.1. 捷税宝平台账号和密码:贵方登陆捷稅宝平台的账号与密码均由贵方设置与保管。通过贵方的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视为贵方做出。因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贵方自行承担。
16.2. 新企业资料的账号和密码:服务方在提供工具设立服务时,可能会使用新设立企业的账号和密码进行测试,以确保贵方可以正常使用。贵方在收到与密码有关的介质、材料或者通知后,应立即更改密码,否则由此引发的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贵方自行承担。
16.3. 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管理,服务方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通知个人客户到现场或者远程进行人脸识别系统的设置,个人客户应当予以配合,该人脸识别系统视为密码。
17. 贵方的权利与义务
17.1. 贵方的权利
17.1.1. 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给予业务上的必要指导,以便贵方更好地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17.1.2. 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提供其所购产品相对应的服务,并要求服务方及时告知服务进度;
17.1.3. 贵方有权通过捷税宝的官方平台查阅或收取捷税宝发布的会员专享税收优惠政策和案例分析;
17.1.4. 贵方认为服务方的服务团队或合作服务方出现任何服务范围不清、服务质量等问题时,贵方有权通过客服要求服务方进行改进;
17.1.5. 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适当、妥善地保管存放于服务方的企业资料;
17.1.6. 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知贵方销毁或向政府主管部门交还企业资料;
17.1.7. 贵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其捷税宝平台账号和密码;
17.1.8. 贵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更换其有效的联系方式;
17.1.9. 贵方有权监督服务方对身份证件等资料的使用情况;
17.1.10. 在服务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17.1.11. 贵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7.2. 贵方的义务
17.2.1. 贵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以及服务方的要求,保证交易行为和原始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信息清晰和完整,违反本条将构成贵方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此外,因虚构交易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还可能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17.2.2. 贵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支付所有相关的税金或者政府收费,如若存在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构成贵方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17.2.3. 贵方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需配合政府主管部门、银行等机构提供个人客户的身份证原件完成工具设立服务,并确保个人客户同意接受工具设立服务以及本协议对客户的所有约束。如若贵方提供的身份证原件系伪造或骗取、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身份证完成工具设立服务的,或个人客户不同意接受工具设立服务或不接受本协议对客户的所有约束的,将构成贵方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涉嫌违法犯罪的,服务方将依法向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检举举报,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
17.2.4. 贵方应当确保向服务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违反本条款将构成贵方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17.2.5. 贵方不得利用服务方的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洗钱、恐怖融资、赌博、毒品、禁药、贩卖枪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以及其他服务方认为不得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违反本条将构成贵方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17.2.6. 贵方发生第17.2条项下的根本违约情形的,贵方应当向服务方支付 “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年度服务费的2倍作为违约金;
17.2.7. 贵方应当向服务方及时、准确和全面的告知贵方的所有相关信息,以便服务方更好的为贵方提供服务;
17.2.8. 贵方应始终积极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其根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所有责任。若贵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贵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服务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服务方因贵方违约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18. 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
18.1. 服务方的权利
18.1.1. 服务方有权审核贵方提交的资料,并有权在对贵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产生合理怀疑时,要求贵方给予合理解释和补充;
18.1.2. 服务方在对贵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产生合理怀疑时,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8.1.3. 出于营销、深入服务的目的,服务方可以公布在某些项目中为贵方提供的服务,有可能会包括贵方的名称,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的简要介绍以及已经成为被公众知晓的其他细节;但贵方以书面方式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18.1.4. 贵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服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服务,已经收取的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服务方还有权要求贵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贵方违约,造成服务方损失的,服务方有权要求贵方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18.1.5. 服务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18.2. 服务方的义务
18.2.1. 服务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维护贵方的合法权益;
18.2.2. 服务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贵方报告服务的各类事项,并向贵方提供必要的指导;
18.2.3. 除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贵方同意,服务方不得泄露因本服务获知的贵方商业秘密;
18.2.4. 服务方对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贵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形不可视为泄密:
18.2.4.1. 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提供;
18.2.4.2. 向各方律师或者专业顾问披露;
18.2.4.3. 披露可以通过公开查阅获得的信息和资料。
18.2.5. 在服务过程中,服务方需要使用贵方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服务方有义务合法合理使用以上资料。如果服务方将身份证等资料挪作他用,给身份证登记人或者资料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8.2.6. 若服务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贵方造成损失的,服务方将赔偿贵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已经收取的本年度“捷稅宝服务套餐”产品年度服务费的2倍。
19. 违约责任
19.1.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下: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本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0. 不可抗力、免责
20.1. 因下列原因导致服务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1. 捷税宝平台停机维护或升级;
20.1.2. 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恐怖袭击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20.1.3. 贵方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20.1.4. 贵方操作不当的;
20.1.5. 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20.1.6. 选择快递方式给贵方寄送发票及其他资料,非因服务方责任在路途中遗失的。
尽管有前款约定,服务方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20.2. 双方都没有义务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的延误或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然灾害、任何政府或者国家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的发生和变动、暴动、停工。
21. 通知
21.1. 有效的联系方式
21.1.1. 贵方在注册成为捷稅宝平台用户,并接受捷稅宝平台服务时,应该向服务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贵方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贵方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将由贵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21.1.2. 服务方联系方式以“捷税宝平台”公布为准。
21.1.3. 贵方明确同意,为更好地向贵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服务方可通过贵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贵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21.2. 送达
21.2.1. 服务方可以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或者几种联系方式向贵方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捷稅宝平台的公告,向贵方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贵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贵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但有证据证明提前送达的除外)。任何一种通知方式的送达即视为对贵方的有效送达。
21.2.2. 服务方向贵方寄送的资料,在按照贵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但有证据证明提前送达的除外)。
21.3. 失联的处理
贵方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服务方通过不少于以上两种联系方式向贵方发出通知要求贵方与服务方进行联系(但贵方只提供一种联系方式的,服务方只需以一种联系方式向贵方发出通知),贵方在15日内没有回复,视为贵方失联。服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服务费用不予返还。因贵方失联而产生的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如果贵方构成违约的,服务方有权另行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贵方失联后,服务方有权处置保管的贵方资料和企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提存、向有关机关上交。贵方失联后,服务方对遗失贵方资料或企业资料不承担责任。
22. 配套规则和协议
22.1. 为了贵方更好地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贵方还需要阅读并遵守《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捷税宝平台公示的其他规则,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服务方责任的条款。
22.2. 本协议或配套协议或规则的部分内容或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或条款的效力。
22.3. 贵方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委托服务方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可能需要预先支付费用用于缴纳税金,详细规定请见《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
23. 法律适用与管辖
23.1.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之争议、纠纷,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 同意和确认
24.1. 贵方通过页面点击或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贵方已同意本协议。本协议部分内容或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或条款的效力。
附件一:《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
附件二:《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