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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2017 ) 90号文件出台后,各位亲属对收费公路成本费用抵扣增值税政策提出了许多问题,今天对一些常见问题的一小部分一一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8年1月1日前,进项税额费用抵扣主要按通行费发票金额计算。以高速公路为例,假设重庆至某区、县的通行费发票注明金额为105元,那么本期可作为费用抵扣的税款为105 / ( 1 + 3 % ) * 3 % = 3.1元;一级、二级公路、桥梁、大门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5元的,本期费用抵扣税额为105 / ( 1 + 5 % ) * 5 % = 5元。
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通用发票的,凭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下图)
方便吗?-什么?会计不再需要拿计算器换算不含税金额!
按照本文件规定:公路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缴纳公路通行费,如暂时无法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通用发票,按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费用抵扣。
一、二级公路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第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通用发票,可凭收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费用抵扣。
桥、闸通行费不得全部纳入增值税电子发票,因此由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费用抵扣。
从2018年起,纳税人的收费公路费用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通过etc或预付入库方式办理,以方便查阅电子发票,并通过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查阅记录,以取得收费电子发票的方式取得可抵扣增值税电子发票(过渡期内取得的传统纸质发票除外)。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取得和票面特点:
抵扣增值税电子发票仅限于税务发票,非税务发票不能抵扣。税务发票是指发票实际通过的税务发票;预储值的收费,虽然可以申请开具电子发票,但税务管理属于预付款性质,开具的发票为税务发票,因此不能作为费用抵扣,且实际发生税务发票后不能再增加。因此,建议纳税人在储存增值税时不要开具发票。
1 .增值税电子发票直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费用抵扣。
2 .过渡期间取得的有关纸质发票按政策规定扣除。
3 .取得性质的金融票据通行费,不予抵扣( PS :发票标识印有“税务机关监制”,且发票、金融票据一般均为“金融监制制”,并为“专用收据”)
1 .申报扣除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
在纳税申报单中,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二)”(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的有关栏目。
2 .过渡期内取得的可作为费用抵扣票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附表)“8b”栏“其他抵扣凭证-其他”。
(一)公路发票扣收率为3 %,公路、公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发票扣收率为5 %。企业会计在实际申报时,可能忽视对发票内容的判断,因为单笔票据金额小而不能准确区分通行费性质的,一律统一按3 %或5 %计算扣除,可能造成或多或少抵销进项税额的问题。
(二) 2018年及过渡期内的纸质发票均按发票成本费用抵扣计算,并无特殊抵扣,在实践中当票据分散在成本凭证中时,因此保留票据是证明抵扣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三) 2018年及过渡期取得的纸质发票均按发票计算费用抵扣,个别纳税人如果仅计算而未在确认成本时,将从进项税中扣除未转出的运输成本,很可能扣除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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