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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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6-12-19 15:07:59 27553浏览 · 1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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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
2016-12-19 15:07:59 27658浏览 · 0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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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016-12-19 15:07:59 4085浏览 · 0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