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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管理中,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也是比较大的。自上世纪80年代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而每一次改革所涉及到的变动幅度都是比较大的,而在这些改革中,既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变动,也会涉及到与个税相关的扣除项目的调整。2018年我国再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自2019年起实施。那么此次个税改革扣税上有哪些变化?
个税起征点和税率上的变化
我自2019年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对于以往的个人所得税法而言,在个税改革扣税上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个税的起征点由3500元调整到5000元。这对于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职工或者灵活就业的人员来说,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就意味着个人实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对应的个税支出大幅度减少,这也直接提高了个人实际的工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在个税税率上,如果是个人综合所得,那么在实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时,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如果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如果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对应的税率为20%。
个税扣除项上的变化
除了个税起征点以及税率有了一定的变化之外,在个税改革扣税上,变化更为突出的就是个税扣除项的变化。虽然以前也存在着部分扣除项,但是扣除的整体额度并不是很高,并且够逐项所辐射的范围也不是很大。自2019年实施的新个税中,在扣除项目上,既有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也有专项附加扣除。可能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这里我们引用捷税宝平台的解读。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专项附加扣除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主要包含了6大部分,即继续教育、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首套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比如这其中的子女教育,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个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与其中的赡养老人,如果是独生子女,都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于其中首套房贷款利息,在20年内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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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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