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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介绍给我一个朋友,他开了一个公司(暂称B公司),说是专帮中小企业避个人所得税,承诺按10个点来扣税,其中7.5个点给财务公司(暂称为C公司),2.5个点给他公司(B),比如我年底奖金100W,全部以软件项目的形式打给财务公司(C),财务公司会往我个人帐号上打92.5W,然后我跟他也以软件项目的形式打给他(B)2.5W.
具体说一下上面这个方法不好的地方:
1 资金需要去一个客户无法掌控的公司流转一次,这个钱是否能流转回来,是不知道的!!!
2 软件买好了,财务上面是要做无形资产处理的,无形资产不可以当期全部入费用,只能部分入费用!!!
3 软件买好了,年底过来查的时候,要看到软件的,但是软件在哪里呢???
如果老板说这个赚的钱也不拿出来呢?赚的100万不取出来呢?
这个100万就算不取出来,在账面上,也是要交企业所得说的,25%的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小企业主的做法就是买发票,来降低企业所得税,这样会存在一定风险(税务局会来查进项销项、发票来源的真实性、是否能与合同匹配等,现在金税三期,一两个小时就能查出来是假发票),而且会有一定成本要花钱如5-6个点,不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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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没有购买过金税盘,不影响;如果企业已购买金税盘,会有影响,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税大厅重新发行金税盘,并且完成金税盘抄报税后,才能做月度申报。
应收账款出质后,次债务人能否不通知质权人而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有立法例规定,给付义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出质人为给付的,对于质权人不生效力。但我国并无此规定,因此若他人就该应收账款向出质人为给付的,则质权人则会因为质权标的不存而遭受不利益。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属无效,而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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