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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央广网消息,为促进创业创新,国常会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上周四,一则“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的消息在创投圈和金融圈迅速传开,令创投圈一片哀嚎。具体来看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政策,在国税总局的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纠正,也就是说,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35%。更雪上加霜的是,上述消息称基金过去历年的税收也需按新标准追缴。一些过去几年业绩较好、退出金额较大的基金,需要补缴的税收可达数亿元。这意味着,除了对创建不久的机构构成不小压力之外,这场税收风暴对于成熟的创投基金影响或许更大。
在哀鸿遍野的时候,捷税宝的税务专家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今后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合伙企业进行穿透。
原因一:合伙企业不能对投资收益进行穿透,那么合伙企业本身存在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本身对金融体系会带来大幅度的负面影响,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原因二:国家是不会做丢了西瓜捡芝麻的事情,投资收益20%的税收收入是一定比35%的要低,但是20%的政策是对投资的一种激励政策,让资本涌入市场,带来的经济效益是远远大于多征收的税务收入的。
原因三:我们看一下国家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法律条文上相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权收益(即分红、股息红利,股权未出售,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股权出售,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在第二条进行了相关的修改,是直接按照20%进行征收,并且实行多年,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上的默许。在这次事件发生如此大的发酵,国家层面也应得到反馈,国家是会做出相关的修改,并支持穿透。
关于是否征收35%的股权转让、投资收益所得税的争论,我们应到对国家保持信任,国家会出台相关细则,让投资市场不会进入寒冬。
如今,捷税宝专家们的看法得到了应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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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企业属于鉴证咨询业;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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