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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20日消息,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当日揭开面纱。当天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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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要将一月份的发票作废,那客户是否需要将要作废的发票给到会计做账?
当月的发票作废不需要给到会计做账,因为发票已经作废了,相当于当月没有真实发生,但作废的发票一定要自行留档,需要告之会计有作废发票的内容即可。另外请注意隔月发现发票开错不能作废,需要将上月寄给客户的发票联收回后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需要提供给我们做账。 所以当月作废的发票不需要做账,但是需要保管好。红冲的发票需要做账。
房产税应该由产权人负担,产权人不负担的,由实际使用人负担(公司),但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的范围,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1、各地政策不统一,希望纳税人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2、不管政策如何变,存量企业在变换“三证合一”前,一定要把所有的专票全部认证,避免退回麻烦。
我公司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是亏损的,但第三季度是盈利的,但第一季度到第三季度累计是亏损的,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还是只需申报不需要缴纳啊?
所得税季度申报按照累计金额计算,截止当期累计应纳税额减累计已缴金额,为当期应缴金额。因此,当期累计亏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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