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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小伙伴们了解: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六项附加扣除,没有在申请本月办理扣减,该怎么办?别急,和小编一起去看如何处理。
我们首先要明白和知道个人所得税六项附加扣除有哪些?享受孩子教育、继续再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宅房租、赡养父母重点附加扣减的经营者,自满足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薪水、薪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重点附加扣减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度可享受的总计扣除额办理扣减;也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负责人税务局办理所得税汇算申请时扣减。
经营者同时从多处以上获得薪水、薪酬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重点附加扣减的,对相同重点附加扣减项目,一个缴税本年度内,经营者只能选择从其中某处扣减。
一个缴税本年度内,经营者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缴足享受重点附加扣减的,可以在当初内向型支付薪水、薪酬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下月份发工资、薪酬时填补扣减,也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负责人税务局办理所得税汇算时申请个人所得税六项附加扣除扣减。
二、无工资薪金所得,仅获得工资薪金、稿费、特许权所得
经营者未获得薪水、薪酬所得,仅获得劳务报酬、稿费所得、特许权所得需要享受重点附加扣减的,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负责人税务局申报《扣减信息表》,并在办理所得税汇算申请时扣减。
三、关于大病医疗重点附加扣减
享受大病医疗重点附加扣减的经营者,由其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负责人税务局办理所得税汇算申请时扣减。
四、非住户个人变成住户个人
非住户个人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税金缴纳方法保持不变,达到住户个人条件时,应当告之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本年度终结后依照住户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
这就是有关于个人所得税六项附加扣除全部知识了,您学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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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但开票单位说其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具体使用期限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
工商公示信息表中只有开业、歇业和清算三种,但是客户经营状态是还未开业,如若填写为开业,客户还未税种核定和银行开户会不会受到影响?有何影响?
不会有影响。对于工商部门来说设立好就认为企业已经开业了,所以不会有未开业的状态。工商公示选择开业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工商公示如何填写,税种核定都需要在拿到营业执照的30天内办理,否则可能会有高达2000元的罚款。
可以。一般工商局登记变更股东的信息后,就会将更新后的企业公示在工商局官网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就可以看到变更股东的情况。
公司经董事会决定,违反法律签了个重大合同,导致公司重大亏损。参与决议的董事有义务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吗?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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