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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 4、税收缴纳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实际操作中,当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私人的财产和公司无关时,一人有限公司将会被默认为无限责任,所以一人有限公司是我们极为不推荐的选择)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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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但开票单位说其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具体使用期限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
可以。一般工商局登记变更股东的信息后,就会将更新后的企业公示在工商局官网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就可以看到变更股东的情况。
公司经董事会决定,违反法律签了个重大合同,导致公司重大亏损。参与决议的董事有义务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吗?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不是根据出资多少的份额享受权利。
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企业法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该按时参加年检;
新办企业,请联系电子申报维护商确认是否已办理电子申报开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序号已绑定CA证书)。如您是当日刚办理的电子申报开户,请第二日再使用CA证书登录网厅,办理涉税事项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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