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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我公司不小心丢失了取得的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1、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通过后下载原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无原发票具体信息,还可以向开票方索取原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
捷税宝其他税务师回答:
答:发票丢失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可以分别处理,现在丢失发票不再需要提供“已报税证明单”和“登报遗失申明”
第一、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相关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理方式:纳税人应当自发现丢失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至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第二、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来操作。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文件必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同时应注意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第三、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处理方式:确认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并保存丢失情况说明。
第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处理方式:直接从开票系统打印发票记账联,并写明原因,如确定已经无法打印则向购货方寻求复印件,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和个人章。
第五、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第四条。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处理方式: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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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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