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
(适用于小微企业)
合同版本号:FPGLWBFWXGD-2021-V3
感谢贵方使用捷税宝平台(http://www.jieshui8.com和“税宝”APP),一个为中小微企业专门提供一站式财税云服务的平台。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贵方与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方”或“我们”)签订。
本协议有助于贵方了解服务方为贵方提供的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内容及贵方使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请贵方仔细阅读(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贵方对本协议内容或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贵方可通过平台在线客服或客服电话 4008205330 进行咨询,以便服务方为贵方解释和说明。各条款前所列索引关键词仅为帮助贵方理解该条款表达的主旨之用,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为维护贵方自身权益,建议贵方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
1. 简略语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协议中主要简略用语的含义如下:
服务方 | 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捷税宝平台 | http://www.jieshui8.com网站和“税宝”APP |
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 | 接受贵方委托,为企业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包括服务方以企业客户名义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交付客户买方,以及由服务方以企业客户名义直接向客户买方开具发票。 |
增税普票/普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客户/个人客户/企业客户 | 贵方通过服务方捷税宝平台下单并向服务方购买“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后,应指定给某一个特定自然人使用,该自然人为“个人客户”;个人客户要求服务方以其本人为投资人设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为“企业客户”,个人客户应为企业客户的投资人(负责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合称“客户” |
小微企业 | 指个人客户以其本人为投资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2. 增值税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协议的确认
2.1 如果贵方选择由服务方提供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则视为认可本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该约定具有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 贵方同意服务方根据平台经营情况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权利。如本协议发生实质性变更或非实质性变更,按照《捷税宝服务协议》第2.3条或者是《捷税宝服务协议》(续期)之附件一《捷税宝服务条款》的1.4条的约定执行。
3. 发票管理外包服务的内容
3.1 企业客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服务方在对企业客户进行资格审核并通过后,将接受贵方的委托,以企业客户的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行业增值税发票,或者直接以企业客户名义开具服务行业增值税发票。具体税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3.2 本发票管理外包服务仅限于就企业客户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管理增值税发票。
4. 服务期限
发票管理外包服务的服务期限与服务方向贵方提供的“捷税宝服务套餐”产品的服务期限一致。
5. 服务流程
5.1 贵方已经通过捷税宝平台向服务方购买“捷税宝服务套餐”并支付服务费。
5.2 贵方及客户应有向服务方申请管理外包服务的资格,且贵方已促使客户且客户已自愿接受本协议对其的所有约束。
5.3 若贵方购买“捷税宝服务套餐”是普票系列的产品,则贵方仅有权要求服务方管理增税普通发票;若贵方购买“捷税宝服务套餐”是专普票系列的产品,则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管理增税专用发票和增税普通发票。
5.4 每次要求服务方提供相应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前,贵方需要按照捷税宝平台的要求通过官方APP向服务方上传开具以上增值税发票相对应的合同、服务确认函、收款凭证等。请贵方确保以上材料信息须一一对应,并向服务方保证以上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完整。贵方在线提交资料的同时,应当向服务方的指定银行账户预付费用。服务方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服务方将安排税金申报及缴纳,以及开具相关发票,服务方对税金申报及缴纳与发票开具结果并不提供承诺或担保,申报结果以及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和开具金额最终以税务机关审核意见为准。
服务方收取预付费用的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户 名: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支行
账 号:213082031410001
5.5 服务方将在每月定期,通常不晚于每月【25】日(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事项,请贵方与客户务必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开票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且完成预付费用等款项的支付。
5.6 服务方将在开票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或者与贵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发票交予贵方,对于因快递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的运输、物流费用,每自然月前四笔由服务方承担,第五笔起由贵方按照10元/笔承担,贵方拒绝承担该等运输、物流费用的,服务方有权从预付费用中先行扣除。请贵方确保所留联系方式的真实完整性,因为联系方式错误造成的损失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开票额度
6.1 在任意连续十二个月内贵方有开具增税普票和增税专票的总额度为人民币450万元。
6.2 开票额度的使用以贵方通过捷税宝平台在线提交的开票申请并实际成功开票为准。
6.3 如果开票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税),贵方将无法在线提交开票申请。如果贵方要求服务方开具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税)的发票,则贵方需要另行将服务方提出线下申请,并按照每张发票500元的标准向服务方另行支付服务费。
6.4 如果超出年度额度或者低于每张开票最低金额,贵方将无法在线提交开票申请。
7. 预付费用及结算
7.1 预付费用的比例和金额根据贵方对服务年度开票额度的选择确定,具体如下:
档次 | 预付费用预交率 | 发票类型 | 年度开票金额(元) |
1 | 开票金额*3% | 普票 | 年度开票金额≤1,800,000,且同时满足每月开票金额≤150,000(月度申报增值税)或每季开票金额≤450,000(季度申报增值税,为免疑义,企业客户设立完成日所在自然季度,自设立完成之日起至该自然季度结束之日,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开票金额上限应按日折算,如企业客户于2月1日设立完成,则当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开票金额≤300,000)。 |
2 | 开票金额*6% | 普票 | 年度开票金额≤1,800,000,但其中某月开票金额>150,000(月度申报增值税)或其中某季开票金额>450,000(季度申报增值税,为免疑义,企业客户设立完成日所在自然季度,自设立完成之日起至该自然季度结束之日,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开票金额下限应按日折算,如企业客户于2月1日设立完成,则当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开票金额>300,000的,则全年适用6%),则全年适用6%。 |
3 | 开票金额*6% | 专票 | 年度开票金额≤1,800,000 |
4 | 开票金额*7% | 普票/专票 | 1,800,000<年度开票金额≤4,500,000 |
7.2 服务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不定时对预付费用的比例和金额进行调整,具体以服务方的调整信息为准。调整信息将通过系统弹窗、微信、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贵方。如贵方在调整前已经选择预付费用的比例和金额,服务方将保留贵方已选择的预付费用的比例和金额,并视情况自动调整对应年开票额度。跨年度时,贵方仍应该重新选择开票额度。
7.3 预付费用将用于支付客户的税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等)。其中增值税和附加税由服务方将相应款项从服务方的指定银行账户转入企业纳税账户;个人所得税由服务方依法代扣代缴。
7.4 贵方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业务情况,在购买本年度服务时选择服务年度开票金额,捷税宝平台据此确定相应的预付费用档次。
7.5 变更预付费用档次
7.5.1 贵方在服务年度内,可以向服务方提出申请变更预付费用档次,申请仅限于从预付费用预交率较低的档次向较高的档次变更。
7.5.2 申请变更的同时,贵方应当按照服务方的要求补交因预付费用预交率变更所产生的预付费用预交差额,该补交差额是指之前已经开票的开票金额*(拟申请的预付费用档次的预交率-原来预付费用档次的预交率)。
7.5.3 贵方选择较低的预付费用档次,在相应档次的年度开票额度用完时,如果贵方继续要求服务方提供发票管理外包服务,则须申请变更预付费用档次。否则,服务方无义务继续提供服务。
7.5.4 贵方因操作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降低预付费用档次,则应当联系服务方客服,服务方客服后台审核通过后,贵方可以根据降档后的预付费用预交率预交预付费用。但贵方之前按较高预交率预交的预付费用,服务方除了进行自然年度结算并退还外,不再单独进行退还。
7.6 贵方需要通过捷税宝平台一次性支付100%的服务费和预付费用方可开始服务。服务费和预付费用未能完全支付的情况下,服务将不予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服务方不承担责任。
7.7 若在服务方将相应款项转入客户用于扣缴税金的账户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实际缴纳税金的,例如已开具发票又申请作废的情形,由于相关款项实际在客户用于扣缴税金的账户中,捷税宝平台已退回的款项将不会退回至客户的捷税宝企业系统账户。
7.8 预付费用结算
7.8.1 服务方按照自然年对预付费用予以结算。开票并支付用于扣缴税金的资金后,客户预交的预付费用如果有剩余,则服务方分批将剩余款项退还至客户的捷税宝企业系统账户:
7.8.1.1 次年3月31日前,计算完毕,退还总差额的50%;
7.8.1.2 次年6月30日前,汇算清缴正常申报完毕,退还总差额的40%;
7.8.1.3 次年9月30日之前,汇算清缴无调整事项,退还总差额的10%余款。
7.8.2 如果贵方终止服务,服务方将在客户完成清税申报,并递交清税证明后退还贵方与客户预交的预付费用差额。退款时间将根据政府部门核对税费情况时间而确定。
7.8.3 在退还过程中,服务方将根据政府部门实际收取税费情况,对最终退还的差额具体金额进行调整。
7.8.4 如有不足,则贵方与客户应该在收到服务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
7.8.5 服务方将以通知形式在捷税宝平台公布详情。
7.8.6 7.1条约定之预付费用档次(包括对应开票金额)于2021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该日期前因预付档次对应之开票金额的的调整而产生的预付费用差额不予直接退还,仍旧依照正常结算流程分批退还。
8.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贵方的权利与义务
8.1.1 贵方申请发票管理外包服务的资格以及开票申请未能通过审查的,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给予解释;
8.1.2 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给予业务上的必要指导,以便贵方更好地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8.1.3 贵方有权要求服务方及时告知服务进度;
8.1.4 贵方认为服务方的服务团队或合作服务方出现任何服务范围不清、服务质量等问题时,贵方有权通过客服要求服务方进行改进;
8.1.5 贵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以及服务方的要求,保证交易行为和原始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信息清晰和完整,违反本条将构成贵方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此外,因虚构交易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还可能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8.1.6 贵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支付所有相关的税金或者政府收费,如若存在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构成贵方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8.1.7 贵方应当向服务方及时、准确和全面的告知贵方的信息,以便服务方更好的为贵方提供服务;
8.1.8 贵方应始终积极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其根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所有责任。
8.2 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
8.2.1 服务方有权对贵方提交的开票申请进行综合审查,并要求贵方提交审查所需的合同、服务确认函、收款凭证等材料,并享有最终决定权;服务方据此决定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8.2.2 服务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维护贵方的合法权益;
8.2.3 服务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贵方报告服务的各类事项,并向贵方提供必要的指导;
8.2.4 除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贵方同意,服务方不得泄露因发票管理外包服务获知的贵方商业秘密;
8.2.5 除就本协议约定的报酬和费用外,无权要求贵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9. 特别约定
服务方以客户名义向税务部门提出开票申请后,不论因何种原因被税务部门拒绝,除另有约定外,服务方不承担责任。
10. 法律适用与管辖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之争议、纠纷,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 同意和确认
本协议作为《捷税宝服务协议》的附件,贵方通过页面点击或按照《捷税宝服务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方式确认同意《捷税宝服务协议》后,本协议即生效。本协议和《捷税宝服务协议》共同构成服务方为贵方提供服务的合同基础。《捷税宝服务协议》有约定,而本协议条款没有约定的,以《捷税宝服务协议》约定为准;《捷税宝服务协议》同本协议有冲突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部分内容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