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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适用于按季申报增值税。
但是,实际操作中,按季申报增值税还是按月申报增值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确认。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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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没有购买过金税盘,不影响;如果企业已购买金税盘,会有影响,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税大厅重新发行金税盘,并且完成金税盘抄报税后,才能做月度申报。
应收账款出质后,次债务人能否不通知质权人而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有立法例规定,给付义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出质人为给付的,对于质权人不生效力。但我国并无此规定,因此若他人就该应收账款向出质人为给付的,则质权人则会因为质权标的不存而遭受不利益。
有人介绍给我一个朋友,他开了一个公司(暂称B公司),说是专帮中小企业避个人所得税,承诺按10个点来扣税,其中7.5个点给财务公司(暂称为C公司),2.5个点给他公司(B),比如我年底奖金100W,全部以软件项目的形式打给财务公司(C),财务公司会往我个人帐号上打92.5W,然后我跟他也以软件项目的形式打给他(B)2.5W.具体说一下上面这个方法不好的地方:1 资金需要去一个客户无法掌控的公司流转一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属无效,而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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