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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则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2.税款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记忆小贴士】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A/∑A×0.35+B/∑B×0.35+C/∑C×0.30
A:营业收入;
B:职工薪酬;
C:资产。
3.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规定计算分摊和缴纳。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所得税处理: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总所得额→分摊→汇总税额→分摊)
【典型例题】 已知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投资分支机构和A、B两省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相关项目及金额二级机构及合计 营业收入 职工工资 资产总额 投资分支机构 20000 200 11000 A省分支机构 40000 500 15000 B省分支机构 56000 640 26000 合计金额 116000 1340 52000 | |
『答案解析』 (1)投资分支机构2016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20000/116000)+0.35×(200/1340)+0.3×(11000/52000)=17.60% (2)投资分支机构2016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17.60%×50%=176(万元) (3)总机构2016年第一季度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4)总机构2016年第一季度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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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法人提供身份证,名称预查是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区的工商局;2.区工商局预查通过后,报市工商局审核,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3.企业名称审核通过后,由工商局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半年,若半年内还未办理工商登记,可以延期,再延长半年,有效期1年。
2015年8月我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总价18万元。这份旅游合同,我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交税基础是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列举法交的,在列举清单里有的,就要交。不在清单里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份) 不用填写,仅投资人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 请填写投资人基本信息及认缴资金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不用填写,仅投资人签字 承诺书、认缴书(一份) 不用填写,仅投资人签字 房租合同(一份) 不用填写,仅投资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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