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汇算清缴 (3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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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为法人的,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或分季申报预缴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年终汇算清缴时,由自然人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或者自然人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收到经营所得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
2020-07-01 13:54:51 10398浏览 · 0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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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
2016-12-19 15:07:59 27654浏览 · 0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