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公告 (1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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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目前各地政策规定不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关于通用机打发票的作废、红字冲减问题规定:1.通用机打发票因发票损毁、丢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税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河
2018-03-07 10:37:29 6779浏览 · 0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