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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商业预付卡按使用范围不同可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不同的预付卡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也有所区别。
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
单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只能所在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机构商业企业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一种预付卡片,换而言之就是说,单用途预付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发行单位自身。
作为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单位,其在出售,或者接受持卡人充值索取的预售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向持卡人开具没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做为收款凭证,持卡人收到的普票也可以作为费用发票入账。但是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它实际是发卡单位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资金等额交换的行为,持卡人在以后的时间里可以在发卡企业范围内进行消费,在这中间,既没有发生货物的流转,也不存在任何的应税行为,结果就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当持卡人拿着预付卡在发卡企业进行消费,这个时候才算是产生对应实质的应税行为,销售方才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发卡企业在持卡人购买预付卡时已经向持卡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消费这个环节,发卡企业就不能再次向持卡人开具发票。
多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
多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和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有很多共同点,但也有所区别:
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单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持卡人在购买或者充值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样只能向持卡人开具普通发票,并且也不能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多用途预付卡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接受预付卡的特约商户,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只要原因在于,持卡人购买了货物或者劳务,货物发生了真实的流转,符合增值税的征税条件,应当向税务局交增值税。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持卡人购买的预付卡,是向货物销售单位支付的一笔预付账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则是以货物发出的当天,持卡人在领取到货物时,销售方就产生了纳税的义务,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资金结算过程中向特约商户收取的手续费等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特约商户在收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当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需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这个环节也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
根据上面综合所描述,无论单用途预付卡还是多用途预付卡,在持卡人未实际使用时,任何一方都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只有在持卡人,特约商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产生交易时,纳税义务才产生,在未实际使用过程中,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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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没有购买过金税盘,不影响;如果企业已购买金税盘,会有影响,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税大厅重新发行金税盘,并且完成金税盘抄报税后,才能做月度申报。
应收账款出质后,次债务人能否不通知质权人而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有立法例规定,给付义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出质人为给付的,对于质权人不生效力。但我国并无此规定,因此若他人就该应收账款向出质人为给付的,则质权人则会因为质权标的不存而遭受不利益。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属无效,而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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