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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业,现在谁都可以设立个公司,且还不用实际缴纳注册资金。但设立好公司后,很多公司都有变更股东,股权转让的行为发生。
那么股东未出资或少出资股权转让,有什么税要交吗?
按照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 一般实行认缴制。这意味着, 自2014年3月1日起, 新成立的公司除有特殊规定以外, 股东可以暂不出资, 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 这样的出资方式带来了一个新的税收问题。在实际中, 有些股东在未出资或少出资的情形下就转让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 那么, 这类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张某是股东之一, 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 应出资60万元, 但实际未出资。2016年11月, 张某以0元的价格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与他无任何关联的王某。张某股权转让时甲公司净资产为20万元 (实收资本为0元, 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 。
对于张某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实务中,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张某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 他既没有取得实际收入, 也没有实际出资, 没有取得股权转让所得, 因此, 无缴个税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虽然张某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 但是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 他在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中享有4万元 (20×20%) 的份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以下简称“67号公告”) 第十二条第 (一) 项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因此, 应按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即张某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67号公告第十五条第 (一) 项规定,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张某的出资方式是现金, 但未实际出资, 股权原值应视为0元。
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 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4 (万元) ,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20%=0.8 (万元) 。
在实际操作中,以第二种,应该交0.8万元税为常见处理办法。
大家在处理股权转让的时候,要注意公司的净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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