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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3月,原长治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打击利用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中收到立案资料:A公司涉嫌取得马鞍山市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987.35万元,税额167.85万元,品名为煤。
征管资料显示,A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经营地在长治市郊一个村子,主要经营煤炭、精煤批发零售等。针对该公司“身处山西这个煤炭大省,却到一千公里外的安徽省马鞍山市购煤”的反常行为,原长治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迅速对A公司展开检查。来到A公司的注册地,检查人员发现那里并没有这么一家企业,拨打A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电话,都联系不上。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A公司已经走逃。检查组立即搜集A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办税留下的资料,逐一排查,最终在近千页的档案资料中找到三组联系方式。经过联系,检查组找到了A公司的代理记账公司,当天中午就调取了A公司的账簿。
审核账簿资料,检查组发现A公司与上游企业的煤炭购进业务合同条款完整,货物过磅单据齐全,资金流向清晰,整个业务看起来并无异常。原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此召开案情分析会,发现该公司的银行流水有“同一日内多进多出、进出金额一致”的情况,呈现资金回流特征,当即决定从企业的资金流向找突破。
对上游购进业务进行取证,检查组发现:2018年2月28日,A公司分6次将1155万元货款支付给上游企业——位于马鞍山的B公司;当日,河北省武安市的张某勤从其银行账户中分6次转给A公司1155万元。检查人员到武安查询张某勤的银行账户,发现就在2018年2月28日,张某勤的银行账户收到6笔资金,主要来自河北省保定市一个叫姚某亮的个人银行账户,合计1300万元。
“保定的姚某亮→武安的张某勤→长治的A公司→马鞍山的B公司”,三个环节中每个环节都是6次转账,转账金额基本吻合,都是当日转入一笔很快就转出一笔,呈现明显的资金回流特征。
检查人员迅速到保定市查询姚某亮的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资金主要来自河北省望都县C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和保定一个名为王某磊的账户:2018年2月28日,C商贸有限公司分7次向姚某亮的账户转入1293万元,王某磊一次性向姚某亮的账户转入15万元。
“C商贸有限公司→姚某亮;王某磊→姚某亮”,这两个环节的转账情形与前述三个环节的资金回流情况并不完全吻合,转账次数和金额也不一致,且姚某亮的资金来源出现分叉。
这不是常见的资金回流情形,没有完全的资金回流闭环,且资金回流出现了分支,资金追溯的难度陡然增加。
经过研讨,检查组一面对A公司的上游情况进行核实,一面通过多方平台进行查证。
利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对A公司的“票流分析”反向追溯,检查组发现马鞍山B公司有两家上游公司异常:深圳市前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江苏某能源有限公司均存在明显的“购进销售不匹配”问题。2018年,深圳市前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煤2398.73万元,销售煤53889.13万元;江苏某能源有限公司购进煤594.88万元,销售煤36334.77万元。
据此,检查组认定A公司的购进业务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鉴于之前发现的资金分支情况,检查组展开逆向检查:到马鞍山市查询B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该公司在2018年2月28日,分9次向深圳市前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转账1533万元,一次性向王某磊转账15万元。
B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并无明显疑点。但B公司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2月28日,B公司曾将15万元转账给王某磊,这与之前发现的姚某亮银行账户里的收款金额、对方名称、对方账号均吻合。
综合考量前往深圳与河北的取证成本、取证效率,检查组决定深挖河北省望都县C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信息。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东城区等地进行查询,检查人员发现就在2018年2月28日,深圳市前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分7次向望都县C商贸有限公司转账1293万元。
至此,之前发现的资金分支,也就是王某磊、望都县C商贸有限公司的有关转账记录都在本案的资金流向中有了对应,形成闭环。
综合检查情况,检查组确定,A公司上游购进货物资金通过公司账户、个人账户、交叉账户等形式,构建八级非常规资金回流模式,最终形成闭环:“A公司→B公司→深圳市前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王某磊→望都县C商贸有限公司→王某磊→姚某亮→张某勤→A公司”。
之后,检查组到河北张家口市等地对涉及下游企业的资金流向进行查询取证。辗转山西、河北、安徽等省9个地市(县),对涉案上下游企业的资金流向逐一排查,检查组确定:上游企业通过八级资金循环转账实现回流,下游企业通过五级资金循环转账实现回流。
几经努力,检查组取得了大量翔实的证据,形成了扎实的证据链。根据已取得证据,检查组最终认定:A公司上下游购销业务的支付、收款情况,均通过资金回流伪造资金支付情况,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依照有关规定,主查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
解读: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空壳企业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空壳企业将资金回流作为伪造资金收付记录的主要手段。资金回流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从最初的“三角债”逐步转变为多重购销业务掩饰下的“N角债”“分支债”。
本案中,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八级资金回流来伪造多重业务购销关系,比如通过构建A与B,B与C、D……N与A等多重购销关系,以及资金分支回流等方式,隐藏资金回流的违法事实。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原始的“三角债”“N角债”检查模式,很难在第一环节发现明显的资金回流违法线索。
该手段具有很高的隐匿性、伪装性,取证难度大。现阶段,面对类似案件,往往都是上下游企业在虚开发票走逃后,税务机关才能被动获取检查线索。因而,税务机关建立完整的资金流向风险监控平台势在必行。
建立资金流向风险监控平台,可以从税务系统内外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协作,扩大协查范围,对承兑汇票、特定资金流向的查询,可委托银行账户开户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作取证,提高取证效率,降低取证成本;另一方面,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银保监会、各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建立银行查询协作平台。对企业账户中多进多出、循环转账、集中大额支付等有明显资金回流特征的业务往来进行风险预警,在实现对可疑资金流向坐地查询的基础上,把通过资金回流伪造支付记录这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遏制在萌芽阶段。
除此之外,在检查过程中,当面对类似疑难案件时,检查人员一定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和穷追不舍的勇气,不放过蛛丝马迹,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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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服务费,纳税人也要注意及时取得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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